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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展播——《“哥们义气”之殇》
发布日期:2024-01-08 11:36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创新青少年普法形式,提高普法效果,团市委联合市关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持续开展“彩虹伞·法伴青春”济宁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2023年“彩虹伞·法伴青春”济宁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经主办单位组织评审确定了获奖作品,获奖的优秀作品围绕校园欺凌、人身故意伤害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现展播部分优秀作品。


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哥们义气”之殇》(鱼台县第二中学选送),模拟学生敲诈勒索导致的刑事犯罪庭审,诠释了《刑法》等法律条款。

作品内容

01案件介绍(虚构)

张三与赵五同为鱼台县XX中学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赵五插队,张三与其当场吵架,赵五打了张三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同学劝阻,张三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张三回到班级后,请同班同学李四帮忙,叫李四一起去教训赵五,李四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张三、李四二人,在赵五放学回家途中等候,赵五出现后,二人上前将赵五拦住,对赵五进行殴打,赵五撒腿就跑,张三遂捡起地上的木棍向赵五头部打去,赵五被打倒在地后,张三又在赵五身上猛踢几脚,赵五大呼“救命”,二人就立即逃跑,张三、李四二人于次日一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

02法律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因与赵五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同学李四在放学路上对赵五实施殴打,并致赵五轻伤,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三、李四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张三系主犯;被告人李四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03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