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青少年普法
【以案释法】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展播——《法在心中 伴我童行》
发布日期:2024-01-23 11:4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创新青少年普法形式,提高普法效果,团市委联合市关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持续开展“彩虹伞·法伴青春”济宁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2023年“彩虹伞·法伴青春”济宁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经主办单位组织评审确定了获奖作品,获奖的优秀作品围绕校园欺凌、人身故意伤害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现展播部分优秀作品。

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法在心中 伴我童行》(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中心小学选送),模拟校园欺凌导致的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条款。

作品内容

01案件介绍(虚构)

    被告人李斌,于2023108日下午255分左右在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中心小学操场上,无故争抢被害人王红的足球,进而发生口角,李斌将王红恶意打倒在地拳打脚踢。其他同学见状立刻报告了学校少队部,大队辅导员侯老师将李斌交由其他老师调查情况后,连忙将王红送至医院治疗。后经任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红右臂骨折,所受伤情定为轻伤二级。

02法律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李斌因被害人王红不愿与其一起踢足球进而引发口角,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王红并致其轻伤二级。这种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关系而产生的校园欺凌行为,是对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严重无视,此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和谐有序的校园秩序造成了严重地破坏。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告人李斌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不予刑事处罚,判罚三天学校义务劳动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赔偿被告人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45000元。

03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