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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展播——《“网瘾少年”的不归路》
发布日期:2024-01-18 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创新青少年普法形式,提高普法效果,团市委联合市关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持续开展“彩虹伞·法伴青春”济宁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2023年“彩虹伞·法伴青春”济宁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经主办单位组织评审确定了获奖作品,获奖的优秀作品围绕校园欺凌、人身故意伤害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现展播部分优秀作品。


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网瘾少年”的不归路》(鱼台县第一中学选送),模拟抢劫导致的刑事犯罪庭审,诠释了《刑法》等法律条款。

作品内容

01案件介绍(虚构)

被告人朱八系鱼台县未来中学学生。202392121时,被告人朱八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挥霍后,因无钱继续娱乐,遂起歹意,来到鱼台县希望中学校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恐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鱼台县希望中学高一学生王红、陈蓝进行抢劫,抢走王红现金人民币550元和陈蓝苹果手机一部,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王红的手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所抢人民币及手机销赃所得折合人民币4970元均被被告人朱八挥霍。202310922时,被告人朱八来到鱼台县未来中学校外对鱼台县未来中学高一学生杨紫进行抢劫,被路过的两名教师当场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

02法律解释

被告人朱八无视国法,在两次抢劫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分别系既遂与未遂。被告第一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17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第二次作案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03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