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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法伞”护航》
发布日期:2022-06-02 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例介绍

陈号,男,现年15周岁,西城区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上学期间把大量时间消耗在网吧内,并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2021年3月6日,在任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两位学生持刀抢劫,将抢来的钱上网挥霍。第二天,当陈号再次来到这所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学校老师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经开庭审判,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禁止被告人陈号在缓刑考验期三年内进入网吧,以及除本人就学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其他中小学校区。

法律解释

网络游戏像精神毒品,腐蚀着天真无邪的少年儿童,一旦沉溺于游戏世界,便一发不可收拾,家里给的零用钱不够花,便会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向犯罪,这个不良爱好可以毁掉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号系初犯、偶犯,其亲属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 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