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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法润少年心 与法零距离》
发布日期:2022-06-01 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法润少年心 与法零距离》(济宁市实验初中选送),模拟审判故意伤害案,诠释了《刑法》等法律条款。

案例介绍

王浩,男,14周岁,西城区中学初三学生,王浩在学校食堂买饭时,因没有排队,被吴磊说是素质低下,两人因此争吵起来,王浩也被执勤老师当众训斥。王浩因为面子问题,在放学后的学生超市门口教训吴磊,王浩先是对吴磊拳打脚踢,后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捅到吴磊的身上,致其重伤。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法院开庭审判,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

法律解释

如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就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王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