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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博慧少年诚为先 法伴青春助成长》
发布日期:2022-05-30 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博慧少年诚为先 法伴青春助成长》(济宁孔子国际学校选送),模拟审判学生因意外受伤产生医疗纠纷案,诠释了《民法典》等法律条款。

案例介绍

在济宁孔子国际学校的小学体育课堂上,刘以熙同学因在足球比赛中出现伤人动作,导致高梓奇同学腿部受伤。事件发生后,体育老师第一时间通知班主任,班主任第一时间带孩子去学校医务室就医,并通知双方家长。刘以熙同学回家后,因害怕被父母批评,所以刻意隐瞒了自己导致高梓淇同学受伤的事实。高梓淇同学的家长带着孩子去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要求刘以熙同学家长及学校赔偿检查和医疗费用。经学校调解无果,最终对簿公堂,闹上法庭。经过庭审调查,法院判决:被告刘以熙及刘以熙父母向原告高梓奇赔偿医药费200元,驳回原告高梓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原告高梓淇和被告刘已熙正值青春年少,应有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价值追求,但被告刘已熙却因怕家长责怪,隐瞒了其致原告高梓淇受伤的事实,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原告高梓淇要求被告刘已熙、刘已熙父亲刘昊辰、刘已熙母亲田云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宁孔子国际学校作为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向学生宣讲过关于安全教育的内容,且代课老师在原告高梓淇受伤后及时将原告高梓淇送诊治疗,并通知双方家长,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原告高梓淇要求被告济宁孔子国际学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高梓淇主张的医药费200元,系因被告刘已熙踩伤造成的损失,予以支持,但对检查费800元,没有相对应的医嘱,且原告高梓淇也没有证据证明做该项检查的必要性,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