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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用法律维护安定 共创和谐校园》
发布日期:2022-05-29 09:24 浏览次数: 字号:[ ]

彩虹伞·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获奖作品《用法律维护安定 共创和谐校园》(济宁海达行知学校选送),作品模拟审判校内学生纠纷致伤案,诠释了《民法典》部分法律条款,倡导同学们争做新时代学法、懂法的好少年,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和校园安定。

案例介绍:

陈霆与张良均为光明中学初二、二班学生,2021年3月31日,陈霆与张良因扔垃圾问题发生冲突后,张良将此事告知其哥哥张衡,张衡为替弟弟出气,于2021年4月1日来到光明中学校园内找到陈霆,将陈霆打成轻微伤,陈霆受伤后花费检查治疗等医疗费共计1000元。光明中学在未核实张衡身份的情况下允许其进入校园,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霆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庭审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张衡,第二被告张超(张衡的父亲),赔偿原告陈霆医疗费1000元;第三被告光明中学对原告陈霆在1000元以内承担补充责任,于第一被告张衡,第二被告张超,未依法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强制执行后,原告陈霆仍不能够获得赔偿,用以补充原告陈霆应当获得的赔偿1000元。    

法律解释: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陈霆与第一被告的弟弟张良系同班同学,本应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但却因小事引发争吵,第一被告张衡作为张良之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亦应正确开导、化解矛盾,但却大打出手,最终害人害己,实属不该,其行为已侵害陈霆的民事权益,但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由第一被告张衡的监护人第二被告张超对原告陈霆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在自己的管理区域内防止学生受到来自校外第三人的侵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障,但在本案中,第三被告光明中学在未仔细核查张衡身份的情况下即允许其进入校园,进而引起侵权事件,其未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第三被告光明中学应对原告陈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